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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妆类商品命名规范

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,参考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,制定本规范。


一、禁用词: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

(一)绝对化词意。如特效;全效;强效;奇效;高效;速效;神效;超强;全面;全方位;最;第一;特级;顶级;冠级;极致;超凡;换肤;去除皱纹等。
(二)虚假性词意。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,但宣称产品“纯天然”的,属虚假性词意。
(三)夸大性词意。如“专业”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、烫发类、指(趾)甲类等产品,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。
(四)医疗术语。如处方;药方;药用;药物;医疗;医治;治疗;妊娠纹;各类皮肤病名称;各种疾病名称等。
(五)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。如抗菌;抑菌;除菌;灭菌;防菌;消炎;抗炎;活血;解毒;抗敏;防敏;脱敏;斑立净;无斑;祛疤;生发;毛发再生;止脱;减肥;溶脂;吸脂;瘦身;瘦脸;瘦腿等。
(六)医学名人的姓名。如扁鹊;华佗;张仲景;李时珍等。
(七)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,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。如解码;数码;智能;红外线等。
(八)庸俗性词意。如“裸”用于“裸体”时属庸俗性词意,不得使用;用于“裸妆”(如彩妆化妆品)时可以使用。
(九)封建迷信词意。如鬼、妖精、卦、邪、魂。又如“神”用于“神灵”时属封建迷信词意;用于“怡神”(如芳香化妆品)时可以使用。
(十)已经批准的药品名。如肤螨灵等。
(十一)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。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。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。

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,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。


二、可用词: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
(一)非特殊用途化妆品。
1.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;柔软等词语。
2.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;控油;滋润;保湿;舒缓;抗皱;白皙;紧致;晒后修复等词语。
3.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;遮瑕;修饰;美唇;润唇;护唇;睫毛纤密、卷翘等词语。
4.指(趾)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;美化;持久等词语。
5.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;怡神等词语。
(二)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、用途、特征等相符的词语。

三、本规范要求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,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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